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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三十问

一、劳动合同签订、履行

1、问: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现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不认真要求再增加1个月试用期,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公司此种要求?

答: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问: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可享受15天年休假。

 

4、问: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以及违约责任吗?

答:可以的,但是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在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问: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答:是的。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6、问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吗?

答:可以。

问2:那么用人单位可与哪些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应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工资报酬

7、问: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该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为多久?

答:1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

 

9、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加班或周六周日加班或国庆节加班,应当怎样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加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1.5倍日工资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六周日加班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2倍日工资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国庆节加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3倍日工资的工资报酬。

 

10、问: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解除劳动合同

11、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等事宜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如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为有效。

 

12、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问2:劳动报酬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3、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告知工会呢?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4、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15、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吗?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6、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7、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8、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三个月,但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发现自己怀孕了,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吗?

答: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问: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经济补偿与赔偿

21、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2、问: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呢?

答: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23、问: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是否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需要。

劳动期限届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4、问: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5、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6、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与劳动者的具体经济补偿数额,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劳动仲裁

27、问: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管辖呢?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8、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否已开始计算?

答:不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时间为一年。

 

29、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何种情形下仲裁裁决为终局呢?

答: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30、问:对于一裁终局的情形,用人单位如何救济呢?

答: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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