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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三十问

一、结婚

1、问小红(女)今年19岁,与男友小明(23岁)热恋中,打算今年登记结婚,请问二人可以结婚吗?

答: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小红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

 

2、问19岁的小红和23岁的小明结婚(未办理登记),后二人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其“婚姻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的婚姻无效,因为小红未到法定婚龄;其次,《民法典》还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冷静期

3、问小红和小明大吵一架,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说让二人回去冷静30天再来办理离婚手续,30天后二人和好,未再去民政局办理任何手续,请问此时二人的婚姻关系解除了吗?

答:没有解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红与小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去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因此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4、问小红和小明9月1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冷静30天再来办理离婚手续后来小明因公出国,直到11月1日才回国,此时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可以取得离婚证吗?

答:不能。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9月1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双方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当在10月1日起算的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人在11月1日后到民政局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因此不能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一)婚前买房

5、问:小明父母在其与小红结婚前全额出资为小明购买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离婚时小红能否分得房产?

答:不能。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屋是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小明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赠予夫妻双方。

 

6、问:小明父母在小明婚前支付其婚房的首付,房屋登记在小明名下,小明与小红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为小明所有,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小明对小红进行补偿。

 

7、问:小明父母在小明婚前支付其婚房的首付,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婚后小明与小红共同还贷,小明父母的出资应当如何认定

答:小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小明个人的赠予,除非小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问:小明和小红的父母共同出资,在结婚前为二人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小明的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

答: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小明与小红分别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婚后买房

9、问:小明父母在其与小红婚后全额出资为夫妻二人购买住房,登记在小红名下,离婚时房产归谁?

答:除非小红能够证明小明的父母出资购房时以书面形式表明系单独赠与小红,应当认定为小明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为小明和小红共同所有。

 

10、问小明与小红的婚房是小明婚前承租的,结婚后,二人将该房屋买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 ,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

答:该房屋应为小明与小红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问: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二人购置住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财产及债务分割

12、问小红和小明夫妻二人诉讼离婚,财产怎么分?

答: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3、问:小红认为自己在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能否在离婚时多分得一些财产?

答:小红可以与小明协议多分一些财产,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主张多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4、问:小明婚内出轨,还与情人一起在外租房居住,作为妻子的小红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5、问:小红发现小明在婚内用家庭财产巨额打赏主播,到高档酒店消费,离婚财产分割时能否主张自己多分,小明少分?

答:可以。

小明的行为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16、问小红与小明离婚后发现小明还隐匿了一处婚内购买的房产没有分割,她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这处房产吗?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17、问:小红发现小明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向外借贷,该笔债务离婚时小红应该承担吗?

答:若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红不应该承担;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8、问小明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并出版,婚后得到稿酬;小红在与小明结婚后写了一本书,在两人离婚后得到稿酬,请问两笔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答:小明在婚后得到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19、问:小明和小红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小小明应该由谁抚养?

答:如果小小明小于2周岁的话,应当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小小明大于等于2周岁的话,小明小红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如果小小明已满8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20、问:小明和小红离婚,其未成年子女小小明由小红抚养,小明应当支付抚养费吗?

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明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1、问:小明和小红离婚,孩子归小红抚养,小明可以去探望小小明吗?

答:小明享有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探望小小明的方式、时间由其和小红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22、问小红和小明离婚,其婚生子小小明(10岁)由小红抚养。小小明在学校打伤了同学,请问同学的家长可以向小明主张权利吗?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另外,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承担侵权责任。

 

六、不准离婚的情形

23、问小明和小红的孩子小小明6个月时,小明向小红提出离婚,小红不同意,故小明诉至法院,请问法院会支持小明的诉求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小明,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因此,小红在哺乳期,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小明的离婚诉讼请求,除非小明能够证实小红存在重大过错,并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家庭关系

24、问小红和小明(均已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前签订的婚内“AA制”婚前协议,效力如何?

答: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5、问小刚父母双亡,从小由其亲姐姐抚养长大。现其姐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请问小刚有养姐姐的义务吗?

答:有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6、问小明和小红系夫妻,小明的母亲患有癌症,需要巨额医药费。小红不同意小明负担母亲的医疗费用,请问小明可以在婚内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收养

27、问30岁的王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生活优渥,没有子女,她想要收养5岁的莉莉(女),请问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8、问方女士夫妇年过半百,是一对华侨。他们已有两个女儿,想要收养留在中国大陆的方女士弟弟的遗孤,请问这违反《民法典》的收养子女的规定吗?

答:不违反。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规定,但《民法典》还规定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规定的限制。

 

29、问莉莉经王女士抚养成年后,与王女士关系恶化,二人遂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王女士年老体弱又缺乏生活来源,是否可以向莉莉主张给付生活费?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0、问丁女士收养了小美,几年后小美的生父母找到丁女士要求其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小美。请问丁女士可以向小美的生父母主张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吗?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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