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从南医大杀人案看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于10月14日发布消息,备受公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被杀案件于当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在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持铁棍将独自在教室上自习的被害人林某胁迫至教学楼天井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反抗,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作案后,麻某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南京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麻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时隔28年,轰动全国的悬案水落石出,凶手被绳之以法,正义终于得以伸张,而这其中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律师分析: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至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主要包括: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期限的延长和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三个方面。

第八十七条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追诉期限,即: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即《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在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下同。)

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经过20年以后,仍然需要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综上,从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不难看出,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会对应一个具体期限,超过该期限,则不应再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包括两种:

1.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第一种是指侦查机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立案后、法院接受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犯罪嫌疑人隐藏或潜逃起来以逃避侦查和法院审判的,在任何时候将其追捕归案后,都可以进行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第二种是指被害人在案件应有的追诉期限内,对侵犯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案件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应当立案侦查,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的,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再受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也保证了赋予追诉时效期限的同时,犯罪行为人不会因为期限已过就完全逍遥法外高枕无忧。

回到本案,本案在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规定方面还涉及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南医大杀人案发生于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这里说的修订前的刑法指的是1979年实施的《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旧《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该条所述,结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于1979年的旧《刑法》,本案当时虽然已经立案,但是并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按照旧法规定,本案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因此可以逃避刑事责任,旧《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同样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本案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报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虽然经过了漫长的28年,但如今进行追诉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结语:

这份应有的判决虽姗姗来迟,但也足以告慰亡魂。再次致敬28年背后每一个在为案件侦破付出努力的个体。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邱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