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特币起纠纷,看我国法律如何对待
内容介绍
比特币相信很多人都已经听说过,其概念在08年被提出,09年正式诞生,至今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被大量使用。比特币因其算法严密、匿名、无税无监管,被很多交易双方接受为货币使用。
随着比特币的流行,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同时比特币自身的奖励机制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投身于比特币的挖矿事业中,一时间比特币成为舆论的热点。投资有风险,当约定的内容未能实现时,我国法律如何监管呢?
法律分析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比特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发布《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一文,文中载明: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由上可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并没有禁止其他主体对比特币进行交易。比特币虽然在我国不属于货币,但其仍然属于虚拟财产,我国《民法总则》中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公民有投资和交易比特币的自由,只是其产生的风险不受法律保护,如比特币变现、涨跌的不可控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将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至此,比特币等代币的交易、投融资平台全部关停,比特币在我国不能作为货币流通,比特币交易的中间平台也关闭,比特币变成了只存在于网络中的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除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区块链进行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可通过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外,对于原先合法存在的交易平台或投融资产品,投资者应及时变现和撤离,否则也得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2019年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第二次网上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正是在被告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后网站关停致原告无法登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给予了肯定,但由于原告未及时变现,现交易平台已无法打开,对于比特币的份额,交易的对象均无法举证,因此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比特币的发展,其实也是科技的发展,但是无论虚拟的世界有多么美好,我们还是得冷静地面对现实。还是那句话,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高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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