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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你知道吗?


近年来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纠纷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有时会出现政府的拆除行为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政府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的程序是怎样的,本文将对这一程序进行梳理。

一、政府部门应当调查取证

1. 对于来自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日常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等行为发现的违法建筑,需要有证据证明该建筑是违章建筑。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建筑相邻权人、建筑所属村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来确定相关情况是否属实。

2.现场勘验记录应该包括违章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另外,需结合调取的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违法之处。

3.为了保证公正性,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还应保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具有执法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违章建筑所有人会被进行一些询问。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要求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笔录上签字,当事人签字时要仔细核对笔录内容与自己的陈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修改。

二、认定违法建筑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行政机关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这个环节中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1. 陈述、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 听证权。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对于实体性违法建筑,政府部门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没有积极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履行催告程序

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将催告送达当事人,履行催告的程序,这一点规定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履行正当的程序,程序的瑕疵会导致行为的无效,与此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于可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