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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姻状况,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A:听说赋某被领导叫去谈话了?据说是因为她入职时在个人信息栏的婚姻状况处写的是未婚,老板近期发现她已经结婚了...

B:啊,真的,我记得好像那张表格下面写了承诺所填内容属实,否则承担一切后果。但她是文案岗位,是否结婚有啥关系?

A:你傻呀,结了婚要是怀孕了,接下来就要休产假、哺乳假啥的,老板才不干呢!

B:那老板想咋办,让她走人?不会吧?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情形在实践中常有出现,员工在面试、入职时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其说明是否已婚已孕,并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属于不诚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呢?


1、员工是否具有告知单位婚姻状况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所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应是指与任职能力相关的各种情况,比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等。员工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是否应说明需根据工作内容具体确定,如与工作内容无关,员工并无必须向单位告知的义务。


2、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与工作岗位无关时,员工隐瞒相关事实是否构成欺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则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因此,员工的工作内容如与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无关时,其未告知,不应被认定为法律所规定的欺诈行为。

综上,对于单位来说,如员工入职后并不存在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仅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要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等后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王亚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