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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弘交通肇事罪案件的法律分析

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因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系演员谭松韵的母亲,本案的庭审及判决结果在近期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自2018年年底至今,本案几经波折后暂时告一段落。

叙永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04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790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考虑到本案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争议,叙永县法院在判决当天立刻在微博上就案件相关内容进行了官方释疑。本文将结合叙永县法院的释疑及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具体情节及本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精简):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一起在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又至另一夜宵店喝酒。马明弘离店后,驾车往西外街方向行驶。23时50分许,车辆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杨某、陈某,随后马明弘逃逸,躲藏到张亚家中(张亚因本案犯窝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事故发生后,现场路人随即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同月23日,被害人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三名被害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明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弘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马明弘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肇事后逃逸,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侦查机关投案,致使侦查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把握从轻尺度;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马明弘应予赔偿。

问题一:马明弘醉酒驾驶后肇事逃逸,在家人规劝之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什么其行为被认定为自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被告人马明弘虽然是在其家属规劝之下投案,但根据上述规定,应视为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驾肇事逃逸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问题二: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犯罪前科,这些因素将对被告人在案件量刑方面产生哪些影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9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因被告人不满足上述情形,因此不能在本案量刑方面相应的减少基准刑。

根据第三条第12项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因被告人此前具有犯罪前科,其在本罪的量刑方面会增加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以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被告人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肇事逃逸未及时抢救伤者,到案后供述细节存在偏差,悔罪态度差,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具有犯罪前科。因此法院结合前述情形综合考虑后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问题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具体指哪些情节?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问题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酒后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本案这一情形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判处被告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的救助措施,导致被害人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产生死亡结果的情形。

本案被告人案发后肇事逃逸,现场路人拨打120后,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黄某是在医治20余天后伤重不治死亡。黄某的死亡并非因被告人肇事逃逸而未得到有效救治造成,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肇事逃逸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未判处被告人马明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语:

愿逝者安息,更愿司机谨慎安全驾驶,摒弃酒后驾驶的恶习,不要让飞驰的车轮碾碎任何一个幸福的家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邱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