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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因抑郁症被拒登机引热议”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0月17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就因抑郁症被拒登机引热议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近日,一则因抑郁症被拒绝登机的话题进入了热搜。当事人于先生在微博中称,他的女朋友患抑郁症几年了,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已经基本康复,但是仍需每月按时去就医并购药一次。

13日,他们在山东威海机场准备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前往南京就医。春秋航空员工刘某某以他女朋友有精神类疾病情绪激动为由向公司和机长汇报,导致他们最终无法登机。于先生称,女朋友只是着急被气哭的,在被盘问之后很快就恢复了平静,并没有任何抑郁症发病的迹象。

春秋航空方面的说明则跟于先生的说法相反,说明中称,工作人员多次安抚旅客,旅客情绪仍无法平复。那么,事发时的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机长可以拒绝什么样的旅客乘机?抑郁症又是不是构成不得乘机的理由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当事人与航空公司各执一词,当事人如何维权?

A:春秋航空拒绝承运该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岳屾山律师认为,女大学生和春秋航空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春秋航空公司应该提供客运服务,如果拒绝提供服务,则需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此规定,在乘客具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健康状态有可能会危及到自身或者影响到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

此次事件中,双方对于女大学生当时的精神状况是否适合登机存在争议。在事实认定问题上,从民事举证的角度来看,春秋航空公司作为拒绝承运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女大学生当时不适合登机的举证责任。如果女大学生认为春秋航空公司的行为损害自身权益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女大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Q:《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赋予机长有权对危及航班安全或者扰乱航空秩序的旅客采取诸如拒绝承运的必要措施。法律为何如此制定?在全社会对抑郁症患者的宽容度有所提高的背景之下,此次事件带来哪些启示?

A:法律的制定需要兼顾个人和公共利益

(一)法律的制定需要兼顾个人和公共利益

对于此次事件的女大学生而言,该法律规定可能会少了一些人情味,但法律的制定需要兼顾个人和公共利益。任何行为均不能够以损害他人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作为代价。

(二)抑郁症并非航空公司拒载原因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与近些年公众对于抑郁症的关注度提高不无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规定乘客患有抑郁症,机长便有权拒绝承运。而是说只有在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确实存在着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情况下,机长才可采取诸如拒绝承运等相关措施。此次事件亦并非因乘客患有抑郁症而导致的拒绝乘机。

因此,无论是媒体还是其他渠道均应该真实细化的对此次事件进行报道,避免给公众产生乘客仅仅是因为患抑郁症就被拒绝乘机的错误印象。否则可能会造成公众和航空公司之间或是公众和抑郁症患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针对特殊旅客,建议航空公司处理预案能更人性化

希望航空公司在针对这些特殊旅客制定的处理预案能更人性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航空公司要以损害其他旅客的利益为代价。只是说在处理这类事件以及沟通的过程中,需要带有一些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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