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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卫视丨“刑责年龄下调 能否遏制犯罪低龄化?”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0月1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东方卫视《今晚》栏目采访,就刑责年龄下调 能否遏制犯罪低龄化?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拟在特定的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个别下调,根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的涉事者,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而受害者家属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让社会公众意难平。

Q:刑责年龄下调,存在个别下调、 罪名上、情节上还要经过最高检核准等限制,本次调整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怎样的一种态度?

A:刑责年龄有限下调 体现立法审慎态度

岳屾山律师认为,立法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这次刑责年龄的调整体现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审慎态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引起群众广泛、深刻讨论的问题。在立法环节,立法机关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包括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犯罪种类等情况,在广泛调研、分析之后才能进行立法。

目前,对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这样的恶劣犯罪情形,已经出现了下调刑责年龄的空间、动态,这意味着对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在逐步调整、完善。

刑责年龄的下调,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形成有效遏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具体效果如何,还需观察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后的效果。

Q:除降低刑责年龄之外,还有什么手段可以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利益?

A:加大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投入 多措并举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岳屾山律师认为,未成年人身心、智力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没明确的认知,如果只是简单粗暴地施以刑事处罚,不一定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对于因没有达到刑责年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还有收容教养,或者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送到专门学校矫治的途径。

应加大对教育、矫正手段的投入,不仅仅关注专门学校的设立数量、硬件设施,还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优化课程配置、师资配比等,避免出现将犯错的未成年人送到专业学校之后,反而导致这些孩子破罐子破摔的现象。此外,我们还应教授孩子生活技能,让他离开专门学校之后,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能够养活自己,避免未成年人因无法获得收入、无法融入社会,从而再次犯罪。

Q:除加大惩治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如围绕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草案对奸淫幼女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那么二审稿为什么针对这两方面作出修改?

A: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岳屾山律师认为,草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完善,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体现了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变化,反应社会关切热点进行修法。不论是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下调,还是在性侵案件当中对于性同意年龄的上调,以及加重对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处罚力度,都反应了这些年我国性侵案件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如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同意与否,一般都会按照强奸罪来处理,但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些人利用监护、教育、看护等特殊关系,让未成年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甚至诱导式的与其发生性关系,对这类案件很难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草案将此规定直接写入到《刑法》,加大了对于未成年女性的保护。

一些犯罪分子会对幼童产生特殊侵犯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法打击力度,抚慰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也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问题,所以这次刑法草案顺应民意,着重修改了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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