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二倍工资的立法基础,但究竟二倍工资是什么性质,法条背后的实操层面该如何执行,还是存有疑问与争议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亦有各自不同的裁判规则。
一、
第二倍工资的性质
第二倍工资,必然是相对于第一倍工资而言的,第一倍工资的所指,毫无争议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第二倍工资的性质,则存在异议:
劳动报酬说: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则与第一倍工资同样,第二倍工资也是劳动报酬,否则为何没有表述为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工资一倍的赔偿金?因此,
两倍工资属于一个整体,均属劳动报酬。
赔偿金说:还有观点认为第二倍工资属于赔偿金,因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应当仅是一倍工资,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惩罚,性质上是征罚性赔偿金,应当做为罚则予以适用。这一观点为较多的法院所采用,2020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示范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有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的论述,表明此观点亦为人社部与最高法所认可。
二、
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两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考虑到仲裁时效等因素,两种情形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竞合。
1、
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仍然存在两种意见,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标准。
第一种采取
整体计算仲裁时效的方法。此种意见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一个连续的保持状态,因此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年期满之日起算,如果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当中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则从补签之日起算。
参考案例:(2019)苏01民终10150号
上诉人:方某
被上诉人:快餐店
方某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某快餐店任厨师,2018年3月31日离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方某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快餐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多项仲裁请求,快餐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关于时效问题,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自方某工作满一年(即2017年11月1日)起算12个月。方某于2018年7月26日提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2020)苏03民终3549号案例中,法院同样认为本案中,叶某于2017年9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叶某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18年9月23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种采取
分段计算仲裁时效的方法。此种意见认为,工资具有按月支付的属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为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每一个月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时效。
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1812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上诉人:某公司
被上诉人:彭某
彭某于2017年10月17日入职某公司,至2018年9月27日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高温补贴等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鉴于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二倍工资中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彭某于2019年4月22日申请仲裁,其请求中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部分已过申请时效,且无可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某公司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彭某超过诉讼时效的二倍工资部分的主张,依法可予支持,对此意见,本院亦予以认同。
彭某主张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次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核算某公司应向彭某支付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103.45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20)沪01民终528号案例亦同样持此种观点,本院认为,刘某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确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某公司要求不支付刘某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主张的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对刘某的该主张予以采信。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统一的指导意见之前,还应当参照本地标准予以处理。
(篇幅所限,未完待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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