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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界定制片者的定义,导致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是,在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却有各式各样的署名,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摄制单位、联合摄制、联合制片人、执行制片人,花样繁多署名给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带来种种难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4条【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第10.5条【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规定:经国家版权管理机关同意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故影视作品权属认定方法如下: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

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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