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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字判赔14万,字体侵权需重视

引言

书法家向佳红于2013年12月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

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给其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于是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等四家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梦想者电影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11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二审宣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律分析

这起案件将字体侵权再次带入我们视线中。字体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字体字库软件侵权,二是字体字库中单字侵权。

结合司法判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字体字库软件整体属于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常见的侵权方式是字库的整体或部分抄袭和字库嵌入式侵权等。针对字体字库中的单字,绝大部分法院均认可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的计算机单字应当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其理由在于:字体单字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书写者和字体设计师们对字体每一单字进行字型原稿设计、数字化技术修改和调整等独立创作完成的一款字库字体,其中的每一单字都呈现出一种不同于现有其他字体的独特艺术设计风格,融入了字体设计师们的一定美学思想,体现了其一定的美学价值取向和选择,属于其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同时,字体组成较复杂的文字因可以进行创作改造的地方较多,相应比字体简单的文字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字体侵权案件呈现高发、频发状态,字体侵权引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了避免侵权,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最好使用权利人已公开授权可以免费商业使用的字体,或者向权利人购买正版字库进行商业性使用。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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