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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民法典》如何“包办”婚姻?

【前言】

1950年5月1日,中国颁布了首部法律《婚姻法》,我国首部《婚姻法》不仅仅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也为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设立了新的里程碑。首部《婚姻法》颁布至今已历经70个年头,在经历了多次修改和最高院的解释后,《婚姻法》即将被《民法典》所吸收。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自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民法典》就对结婚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今天就带大家学习一下《民法典》中对结婚的最新要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由的变化】

《婚姻法》(2001) 《民法典》
法定婚龄 男≥22,女≥20
禁止结婚 1.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无效婚姻 1. 重婚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 未达法定婚龄
1. 重婚
2.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达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胁迫结婚 1. 胁迫结婚
2. 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和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并增加了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可撤销事由。后者的撤销权是基于《民法典》新增婚姻登记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虽然《婚姻法》中和《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均涉及疾病,但疾病的范围有明显的扩大,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调整成了重大疾病,显然对受隐瞒一方有了更好的保护。

【申请主体及时间】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重婚 亲属关系 未达法定婚龄
1. 当事人
2. 当事人的近亲属
3. 基层组织
1. 当事人
2. 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1. 当事人
2. 当事人的近亲属
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及时间 胁迫结婚 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 婚姻关系中受隐瞒一方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上表中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护现实生活中的弱势一方,《民法典》将婚姻中受胁迫一方的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时间由结婚登记之日调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该条款的调整实质上延长了受胁迫一方主张权利的时间,赋予了受胁迫结婚之人更有效的救济权利,更符合情理。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受胁迫撤销婚姻的受理单位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故《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其他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法院支持的前提是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仍存在,若相关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对婚姻无效的申请。比如男方结婚时不满足法定婚龄,为20周岁,届时确实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若两年后当事人才申请婚姻无效的,若无其他无效事由,法院不会支持该申请。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哪怕在离婚案件中,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另外,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当事人无法就婚姻是否有效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民法典》新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婚姻往往伴随着付出,一段婚姻的撤销或无效,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害也是精神上的损害,该等损害赔偿权利的设立,意在通过物质赔偿的方式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害。


【总结】

《民法典》对结婚这一章节的调整更注重保护无过错一方和弱势一方,更符合我国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更符合情理。希望大家有情人终成眷属,不会用到本文提及的条款。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丁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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