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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负债累累债权人怎么办?别慌,赶紧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文我们就来谈一谈,如果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权,债权人该如何申请参与分配呢?

一、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应当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仅凭借款合同等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债权是无法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实践中,多个案例中有利害关系人对于债权人取得的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存疑,但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否则民事调解书是可以作为债权人的执行依据并申请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执行程序中,只有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其债务。但若法人进入破产程序了,则其债权人也能申请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参与分配需具备的条件还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实践中对于哪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是有争议的。有的法院认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只要债权人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法院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也有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不止银行存款,一般还有房产、车辆、股权等,上述财产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得知财产的价值,更无法得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结论,债权人只有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提供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评估报告等材料),才能明确债权人是否满足参与分配的条件。

笔者认为,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并不一致,为了确保可及时参与分配,债权人还是应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参与分配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终结前书面提出

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并不代表其无论何时都能申请,其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终结前,且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若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终结后,则债权人也无权申请参与分配。在(2018)苏13执复17号案件,法院认为:如果执行标的物为银行存款、工程款等货币类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终结前应为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账户之前,即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点。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各位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一定要越早越好。

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债务人的财产究竟该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举个例子,被执行人小明名下仅有一套价值1005万元的房屋,该房屋此前被抵押给银行办理贷款了,现在小明还欠银行500万贷款,除此之外,小明还欠小红1000万元借款,欠小赞1500万元合同款,小赞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万元。债权人小红如申请对小明的房屋拍卖所得款分配的,则分配方案应当为:扣除执行费用5万元,优先清偿抵押权人银行500万元,清偿小红200万元,清偿小赞300万元。

综上,如发生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起诉并在执行阶段申请参与分配,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李晓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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