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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丨大型企业要注意!《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来了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在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条例》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注意以下方面:

1.签订合同前了解对方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条例》,故与对方开展业务前建议核实对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处于优势地位是《条例》出台的重要因素之一,大型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得滥用己方优势地位,以不合理的方式使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不能单方面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应当明确、合理约定。如采取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同时不得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延付款。

《条例》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4.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需要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可能会违反《条例》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不得限制保证金为现金。合同中的保证金不得约定为仅收取现金,中小企业以银行保函提供保证的,不得拒绝。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6.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有利于盘活中小企业的存量资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发挥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条例》第十四条对付款方的确认义务进一步重申,并对确认债权债务的时间予以明确。

《条例》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7.逾期利息的利率不能过低。如采购合同中,对于大型企业逾期付款的条款,逾期利率不得擅自随意约定,不能过低;如无约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利率执行。

《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8.进行信息披露。如存在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应将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如逾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失信惩戒,可能会影响大型企业的形象、声誉以及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10.违反《条例》相应规定可能存在的后果。对于大型企业违反规定的后果,《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公司应注意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进行相应的公示。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场经济下,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企业有选择合同对象,决定合同支付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权利,但如果不加以限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一方很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不公正的交易,损害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大型企业作为在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要全面领会并执行《条例》的精神和规定,助力于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罗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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