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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之罪

案件简介

近日有媒体报道,2020年8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蛟龙农贸市场内,一名新生儿被从旁边酒店二楼窗口扔下。据周边商户介绍,孩子用垃圾袋装着,没穿衣服,没剪脐带。一名知情人称,孩子父亲自称18岁,系金堂县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孩子母亲自称19岁,系网吧营业员。当地警方和妇联已经介入。

每一个小天使都怀揣着对这个世界的善意和憧憬来到人间,弃婴现象的发生,使无数的小天使就此夭折,让他们对这个世界的憧憬停留在了襁褓中。

2020年5月26日,全国政协委员许洪玲建议父母持父母合格证上岗,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许洪玲建议,加强对准父母的教育培训,从准备上岗的准父母抓起,让准妈妈和准爸爸们有充分的生和育并重的思想准备。

父母持证上岗观点看似有些无厘头,但结合弃婴现象则不难理解,该观点强调,准妈妈和准爸爸不仅要有生的思想,也一定要有育的准备。那么弃婴行为构成何罪,本文将进一步分析。

一、涉嫌遗弃罪

首先,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弃婴罪,与弃婴行为相关的是遗弃罪。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其次,遗弃罪有如下特征:

(1)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

(3)一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该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故除平等权利之外,还应当具有侵犯被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法益。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致使被扶养人得不到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遗弃行为是故意行为,且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关于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如何理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形: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依照本条规定,对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注意,在生活中常见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抚养和支付抚养费的,因达不到上述情节恶劣的程度,一般不构成遗弃罪,此时有抚养权的一方可向无抚养权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但是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则可能涉嫌遗弃罪。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因无力承担养育成本及医疗费用,将婴儿遗弃于热闹的街区、妇幼保健院门口等地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构成遗弃罪。将婴儿遗弃于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可能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该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行为人应当预见婴儿可能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但是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

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从主观方面来说均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结语

从相关报道可以看出,成都双流区弃婴案中,遗弃人将婴儿从酒店二楼窗口扔下。笔者认为,该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未遂,案件具体结果如何,将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遗弃行为一旦发生将会给婴儿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甚至重伤或者死亡,即使婴儿被救回,在遗弃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孩子也将失去父母的陪伴。所以回头再看全国政协委员许洪玲的建议,父母持父母合格证上岗也有了些许的道理。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桂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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