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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丨“特斯拉拒付风波,消费者如何维权?”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8月2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采访,就特斯拉拒付风波,消费者如何维权?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7月21日,拼多多联合汽车销售机构宜买车发起了特斯拉model 3的万人团购活动。但特斯拉发布声明称,其未与宜买车或拼多多就该团购有任何合作,也未与宜买车或拼多多有过任何形式的委托销售服务。

7月26日,万人团购开始,最终5名消费者抢到了拼多多的购买资格,消费者先把25.18万元车款给拼多多,然后在特斯拉官网以个人名义购买。 但武汉车主在提车时却被特斯拉以涉嫌违反特斯拉禁止转卖方面的条款为由而拒绝交付。

8月19日,有媒体报道武汉车主成功提车,但随后有媒体称收到特斯拉发来的声明,称媒体关于武汉车主交付报道中使用的拖车签字文件以及操作流程均不符合特斯拉交付规范,非特斯拉正常流程。

特斯拉拒不交付车辆的理由是他们认为通过拼多多购买车辆的方式涉嫌违规,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特斯拉拒不交付车辆,对消费者是否又构成了侵权?

律师分析

一、不得代理的前提是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岳屾山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约定某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他本人亲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这些约定,不能通过代理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不能代理的前提一定是双方就不得代理这个问题事先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如事先无禁止代理购买的相关规定 则合同成立生效

岳屾山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就消费者是否能够通过代理购买车辆存在着事先约定,那么消费者委托入驻拼多多的商家代为下单来购买特斯拉,且愿意支付相应的车款,并最终由消费者使用车辆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消费者与特斯拉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三、转卖说法存在分歧 优先按常理解释

岳屾山律师认为,特斯拉通过格式条款限制转卖,但又没有在合同条款当中对于转卖做进一步的解释,现在却说代理人代为下单的行为是属于转卖,那么关于转卖的理解,显然就和消费者的理解存在分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这一方的解释。

四、代理购买不同于转卖 特斯拉应履行交付义务

岳屾山律师表示,按照通常的理解,代理人以真实购车人的名义来下单,显然不同于转卖,所以特斯拉无权将代理人代为下单的行为解释为转卖。无权解除合同的话,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消费者来交付车辆。

另外,根据《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果含有排除或者是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那么相关的内容也是无效的。

岳屾山律师认为,特斯拉应当依据已经签订的购车合同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如果拒不交付的话,消费者可以要求特斯拉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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