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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丨“女童幼儿园坠楼,谁来担责?”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8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采访,就女童幼儿园坠楼,谁来担责?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前不久,广东湛江一名4岁女童从二楼翻越窗户摔伤的新闻引发了大家广泛的关注。8月17日,当地教育局对此事进行了回应:事发当天,女童没有吃完午餐并擅自倒掉,在临近放学时,他的班主任老师惩罚她独自留在二楼教室进行所谓的反思,然后带着其他孩子到一楼等待家长来接。

随后负责打扫二楼教室的另一名老师,因为疏忽没有发现独自留下的女童,锁上教室门后离开。被锁20分钟后,女童试图从阳台护栏翻下时,从二楼坠落至地面一台三轮车上,被送至医院后,女童被诊断为左侧下颌骨髁状突粉碎性骨折。

7月30日,涉事幼儿园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该事件的处理公告,决定对涉事班主任进行全员通报批评并除名。8月17日,当地教育局表示,已经介入对该事件的调查,明确了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幼儿园承担重大责任。

律师分析

幼儿园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或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岳屾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出于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8周岁的儿童的特殊保护,一般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而这条规定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幼儿园或学校有过错,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或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的话,可以不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在幼儿园和学校,也就是侵权方。

在本案中,幼儿园的教师将儿童单独留在教室,这说明教师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义务,幼儿园也很难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所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因为教师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所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单位,也就是幼儿园。幼儿园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或合同再去向教师进行追偿,这是民事赔偿部分。

另外,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幼儿园及相关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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