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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如力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存在未偿还的债务,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股东和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如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证明股东实施了人格混同的行为,即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债权人证明股东实施了上述行为,例如通过公司账户支付股东个人款项,在起诉时可主张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主张力腾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要求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力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两人,从人数来看并不符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仅为夫妻双方是否可适用一人有限责任的规定存在争议。多数法院认为即便为夫妻设立的公司,但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应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也有少部分判决认为如股东仅为夫妻双方,则夫妻双方是该单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作为一个不可分离的权利主体,实质上就成为了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此种情形下夫妻投资设立的公司可以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但认为夫妻投资的公司应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判决在实践中并不常见,且与法律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相符,如主张该诉请,很大程度上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综上,作为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注意搜集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证据材料,并作为主张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对于股东来说,应注意与公司财产保持独立,防止发生人格混同;且也应尽量避免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两人,预防被认定为实质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潜在风险的发生。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王亚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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