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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福田检察院“存疑不捕”决定

案件简介

近日广东深圳一男子向同行女子杯中下药,被店员发现后女生报警,随后该男子被刑拘。该事件经网络传播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20年7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警方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福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很多人就有疑问了,为什么有该男子下药的视频监控录像和从该男子身上搜出的药物最终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呢?

一、什么是批捕?

批捕的全称是批准逮捕,它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取保候审属于刑事案件中五大强制措施,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立案后会进行刑事拘留,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若干种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该案福田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无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补充侦查,赵某某后续亦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无论公安机关采取继续拘留还是变更其他措施,都是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一种,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仍未完全洗脱嫌疑。

二、福田区检察院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是否有依据?

第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第二,从客观上来说,据福田区检察院回应称:该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已被倒掉,水杯也被清洗,直接的物证已灭失,而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分,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

而强奸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则包括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下药使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从上述福田区检察院回应来看,目前的证据从客观上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使用的药物能否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

第三,从主观上来说,案发后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称,其没有想实施强奸,只是想试试看反应。主观的心态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判断,只能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中进行推定,如行为人将妇女迷晕带进宾馆、行为人在之前曾和朋友夸下海口要强奸某人等等。从该案来看,我们并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下药的其他意图,如恶作剧或者仅仅想看看药物对人的效果等。

最后,综上来看,福田区检察院回应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案作存疑不捕决定并无不当,虽然对于该案福田区检察院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已经确认是无罪的,案件后续的进展如何,我们还要一起关注公安机关后续的补充侦查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只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桂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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