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一起爬山么?细数《隐秘的角落》中的那些刑法问题

一起爬山么?

这算是今夏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一句邀请了。深陷于中年危机发量堪忧的数学教师张东升,带着岳父母爬山并亲手将二人推下悬崖后,整个故事就此拉开了序幕。作为一部犯罪题材的网剧,《隐秘的角落》中包含了满满的刑法元素,本文将细数剧中片段涉及的刑法知识。

一、朱朝阳三人拍下张东升杀人过程后,向其索要三十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行为人以被害人存在违法犯罪事实为由进行敲诈,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朱朝阳等人拍下了张东升杀人的视频,以此向张东升索要三十万元并以报警相威胁,张东升害怕其杀人行为暴露,先向三人交付了三万元,后又借下三十万元高利贷并交付。因此,朱朝阳等人的行为已经满足本罪的构成要件,且三十万元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朱朝阳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但根据原著时间线设定,故事发生时朱朝阳是13岁的初中生,普普的年龄小于朱朝阳,严良的年龄未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朱朝阳和普普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严良如未满16周岁,也对敲诈勒索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张东升在水产厂与王立搏斗致其死亡,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防卫人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对侵害者进行防卫行为,且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张东升为了拿钱进入水产厂遇到王立,王立一直对其殴打,张东升抓起刀进行反击,捅了一刀后,王立失去反抗能力,后又补了两刀,造成王立死亡。

张东升在遭受持续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持刀反击,在第一刀后王立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其本应停下防卫行为,但却继续对王立进行伤害。王立的殴打行为不属于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张东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对王立的死亡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警察在病房询问朱朝阳受伤情况,朱称是被其父带去的水产厂,并未提起张东升杀害王立的情况,对于张东升杀人一案,朱朝阳的行为是否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要求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朱朝阳在水产厂目睹了王立死亡的过程,属于本案的证人,其虽未满14周岁,但如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其证言也可以作为本案证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朱朝阳面对警官的询问,只是谎称当日被其父带到水产厂,并未提及张东升杀害王立一事,其行为上不存在对案情积极地作虚假证明,因此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对张东升杀人一案不构成伪证罪。

其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或应当知道被包庇的人犯有罪行;客观上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警官向朱朝阳询问当天情况的过程中,不知道也未向其调查询问张东升杀害王立一事,朱朝阳对张东升的行为此时采取回避的态度,并未向警官检举张东升,其行为属于消极的知情不报,不存在积极地作虚假证明包庇张东升,因此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自然对张东升杀人一案不构成包庇罪。


四、朱朝阳和普普与朱晶晶发生争吵,朱晶晶坠楼身亡,在现场的朱朝阳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行为人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二、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三、行为人未履行该义务而造成危害结果。其中行为人是否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是前提条件。判断朱朝阳此时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主要在于确定其是否对朱晶晶坠楼具有救助义务。二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扶养义务,在此关系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朱朝阳对朱晶晶具有特殊的救助义务。

其次,朱晶晶是自己站到窗边失足坠楼,虽然坠楼前二人存在争吵,但该争吵并未创设法律不允许的风险,朱晶晶坠楼与双方的争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朱朝阳不具有对自己的先行行为创设风险的防止义务。综上,朱朝阳没有作为的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隐秘的角落,但更要相信法律的光芒终会照射进来。最后,如果有人严肃的问你:您看我还有机会么?记得一定要肯定的回答他。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邱天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