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些年,全国继承纠纷案件数量正处于逐年上升阶段,其中法定继承纠纷占多数,换句话说,大多数纠纷是因为当事人没有立遗嘱而产生的。在中国法制建设逐渐完善的背景下,人们对立遗嘱的抵触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接受在生前立下遗嘱,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家庭纠纷。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民法典》即将实施之际,其继承编对现行《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做了细微的调整,必将对其2021年实施后的继承领域造成一定影响。本文主要带大家学习一下立遗嘱的注意要点及变化。
【立遗嘱的前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所立的、处分其私有财产的遗嘱才属有效。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所以对于身患某些未来可能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的自然人,应当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尽早立下遗嘱,否则继承人们最终通过法定继承继承财产时易发生纠纷。
另外,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或者遗嘱被篡改的,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分类】
《继承法》中主要将遗嘱分为了五类,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而《民法典》增加了一类遗嘱,即打印遗嘱,同时明确了以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效力。笔者认为,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较为相近,代书遗嘱由至少一位代书人(兼见证人)、另一位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完成遗嘱的书写并签署;而打印遗嘱则由至少两位代书人和遗嘱人共同完成遗嘱、打印遗嘱并于遗嘱的每一页签署。
【如何立遗嘱】
遗嘱类别 |
见证人数
(现场见证) |
签署要求(含时间:年、月、日) |
其他要求 |
公证遗嘱 |
/ |
/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体事项可与当地的公证单位沟通确认)。 |
自书遗嘱 |
无需 |
遗嘱人签名 |
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 |
代书遗嘱 |
≥2
其中1人代书 |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 |
打印遗嘱 |
≥2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
≥2 |
/ |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 |
≥2 |
/ |
仅可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
(见证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
无论选择以上哪种遗嘱,为避免歧义,均应以相应的方式明确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若遗嘱为打印遗嘱的,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如有)应于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若为代书遗嘱的为保证遗嘱的准确性,也建议于每页签名。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遗嘱的效力问题。《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故2021年1月1日起,公证遗嘱也可被其他类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
【其他注意事项】
一、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点,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部分无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所以若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已经明确处理的财产,遗嘱人再立遗嘱进行处理的,遗嘱的相应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18期)中,因遗嘱人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最终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遗嘱人应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在(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第50号)中,因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被法院认定无效,但剩余财产仍应按遗嘱执行。
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注意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尚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总结】
综上,《民法典》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立遗嘱的方式和细节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其更贴近现实生活。若有需要,大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为遗嘱人做好风险防范,保证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