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曾发起话题「疫情结束后你最想做的事」,评论区出现一片离婚的呼声。
也有新闻报道,疫情隔离期一结束,多个城市婚姻登记处的离婚预约爆满。
事实上,无论是否受疫情影响,国内离婚率确实呈现逐年攀升现象。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上海市婚姻数据年度报告》)
年份 |
结婚登记总数(万对) |
结婚率(‰) |
离婚总数(万对) |
其中:民政部门离婚登记数(万对) |
其中: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数(万对) |
离婚率(‰) |
2015 |
14.18 |
9.84 |
6.66 |
5.83 |
0.83 |
4.62 |
2016 |
12.52 |
8.66 |
8.26 |
7.44 |
0.82 |
5.71 |
2017 |
10.87 |
7.48 |
5.72 |
5.08 |
0.64 |
3.94 |
2018 |
10.51 |
7.21 |
5.90 |
5.18 |
0.72 |
4.04 |
2019 |
9.87 |
6.78 |
6.17 |
5.49 |
0.68 |
4.24 |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立法过程中,「离婚冷静期」、「离婚自由」等关键词也成功出圈,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
当质疑「离婚冷静期」的声音在网络上发酵的时候,你是否真的了解这一制度?除此之外,此次民法典在离婚制度方面又有哪些变化?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离婚,民法典是怎么说的?
一、
新增离婚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很多人说,婚姻法里,没有爱情。
当网友纷纷质疑离婚冷静期时,笔者却发现了法律的温度。法律设置冷静期的初衷无疑是善意的,它不是要干预婚姻自由,而是给夫妻双方开了一剂后悔药,希望唤起双方最初白头偕老的承诺,希望减少一言不合的冲动型离婚,也为努力维护家庭稳定做出最后一次尝试。
也有部分网友担忧,如果因家暴离婚难道还需要冷静期?
需要注意的是,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不受制于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笔者也在此提醒,如果存在家暴,一定要及时报警,通过诉讼途径及时保护自己,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
新增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伴随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也变得更加多样化。民法典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列举的五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改变更能贴合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变革。
三、
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规定离婚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
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变化对于确无和好可能的夫妻来说,避免了一方以不同意离婚等理由来拖延诉讼时间。
五、
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该变化充分考虑到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于年龄尚小,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实践中更加具有操作性。
六、
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
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新增一项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当伤害已经造成的时候,法律层面将对无过错方权益进行保护。
七、
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也有规定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在实践中,其实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例如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如果婚姻无法破镜重圆,那么,让无辜的一方得到经济上的安慰是不是最起码的公平呢?
此次民法典新增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
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给冲动的离婚按下暂停,为受伤的婚姻及时止损;让尚未破裂的感情和好如初,希望确已破裂的感情好合好散,这恰恰是民法典从法律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中散发的慈悲与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