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明星朋友圈,是否涉嫌侵权?丨《岳成视点》第三十七期
背景介绍
近日,明星虞书欣在新浪微博中爆料,其朋友圈内容被他人出卖给粉丝。那么,出卖明星朋友圈信息是否涉嫌侵犯明星的隐私权呢?
律师观点
首先,需要判断朋友圈内容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文义理解,隐私权涉及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事项,因此朋友圈中满足隐私范畴的内容才能被定义为隐私。比如说,明星参加一些公开活动的照片,就不能被确认为隐私。但是,明星不愿意公开的素颜照、生活照以及参加具有一定封闭知悉范围的小型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隐私。
其次,对于朋友圈中公布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明星在朋友圈中公布了相关的内容,则内容就失去了私密性,就不能被认定为隐私。比如,在个人的朋友圈中辱骂他人,轻者涉嫌侮辱他人,重者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朋友圈通常理解为是一个公开的场合,明星选择将私生活的内容公布在朋友圈,则意味着其放弃了对该事项的隐私权的保护。
但也有观点认为:朋友圈是一个私密的空间,朋友圈的范围有大有小,但无论大小都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人才能获得知悉权利,因此朋友圈中涉及私生活的内容属于隐私。明星可以选择朋友圈内容一个人看、两个人看还是数百人看,但是圈内人士未经允许并不具有将上述信息转发公开或是牟利的权利,如果擅自将属于权利人的隐私公开,则涉嫌侵犯隐私权。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最后,如果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在公众场合公开披露或买卖明星隐私信息,涉嫌侵犯明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受到侵害的明星可以选择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获得救济。
网络不是法外空间,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一方面要依法文明上网,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时刻注意保护好个人的隐私,免受他人侵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马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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