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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丨“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 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6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采访,就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宣判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结果一出,引发各方讨论。

律师分析

一、如无更多证据支持 一审判决已属顶格量刑

岳屾山律师认为:该案件挑战社会良知,但依据现有的法律,如果没有更多有力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已经作出顶格量刑。

在定性方面,强奸是以性交为目的,并且实施了相应行为,而猥亵是指除了性交以外的以抠、摸、搂、抱等具有性的意义,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所以如果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侵害,基本上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那么对于不满14岁的女性,一般认为只要是双方的性器官进行了接触,就可以认为构成了强奸罪,而且是属于既遂。但从目前披露的有限的信息上来看的话,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强奸行为,所以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如果没有一些特定的情节,那么五年应该是属于顶格量刑了。因为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标准内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发现存在聚众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是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在五年到十五年之间来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岳屾山律师倾向于认为应当认定是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在五年以上量刑。因为这个孩子才9岁,被带到了远离亲人的陌生场所,孤立无援,而且隐私部位被撕裂,构成了轻伤二级,这样的情况和一般的猥亵行为应该有所不同,这个手段更为恶劣,造成的伤害也更大,而且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犯罪,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所以如果认定是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是可以在五年以上量刑的。

二、对一审判决存疑 可在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岳屾山律师指出,如果家属不认可一审判决仍可以诉诸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认可一审判决,也就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来决定是否抗诉,并且要答复申请人。所以被害人这一方只有申请抗诉的权利,但是是否能够引起二审决定权还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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