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5月30日,有用户发帖,声称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教师体罚学生致学生吐血,相关帖子被大量转发、评论,迅速成为网络热点。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认为,在网络上编造假消息,轻则民事侵权,重则会受到行政处罚,最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诽谤罪: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公诉案件,也就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刘某编造不实信息并进行传播,造成的结果不仅是对教师的名誉造成了侵害,而且还造成了网络公共秩序的混乱,例如网友或者推手水军对教师的辱骂、对行业的质疑、上热搜、大量路人转发,因此,从侵害的法益上来说,已经超出了诽谤罪保护的法益的范围,已经侵害了公共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能更加完整地评价行为人的整个行为。所以广州警方是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
另外,这名教师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刘某编造不实信息并发布的行为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构成名誉侵权,将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教惩结合 依法保障教师惩戒权利
岳屾山律师认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还没有正式公布,属于征求意见阶段。个人比较支持,《规则》中区分了不同的情况,给予了老师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惩戒权。比如老师可以对学生批评教育,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比如可以罚站或者面壁反省,但是不能超过一节课的时间。可以要求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等,这些惩戒手段看起来和体罚有些相似,但都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会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同时《规则》里也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击打、刺扎等方式,进行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不能超过正常限度进行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不能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手心的宝,打不得也骂不得,让很多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有些缩手缩脚。但这样的教育方式显然有些瘸腿,毕竟对于未成年的教育,需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是不能有任何的惩罚,在合情合理合法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是可以起到教育作用的。所以需要制定比较细致的规定,划定校内的相关规则和老师权限在哪里,只有这样才能给老师松绑,才能让家长对于校内教育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也可以避免家长和学校、老师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