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龟引发的烦恼
?背景介绍
2020年4月28日,杭州市下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王某因购买了一只乌龟,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消息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2019年9月,王某通过朋友圈看到周某晒出的乌龟照片,觉得乌龟好看,于是便询问周某购买渠道。周某将卖家微信推送给了王某,王某在其推荐下转账1100余元购买了涉案的乌龟。同时在交易结束后,卖家多次发来微信,要求王某删除双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在庭审过程中,有证据表明王某十分清楚在没有相关饲养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收购陆龟。
经鉴定,该乌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已由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接收。
一、关于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了量刑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更是细化,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而对于如何判定交易的动物是否属于受法律禁止的保护动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有明确表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显然,王某的行为与立法时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初衷严重相悖,最终因此招致法律的严惩。
二、律师评议
对于王某而言,购买乌龟的初衷一定是良善的,是基于喜好而非乌龟的商业价值去饲养乌龟。但是,任何爱好都不能触犯法律的红线。在王某明知购买乌龟可能涉嫌违法,且与卖方有意地销毁购买乌龟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试图逃避日后可能降临的法律制裁时,王某就已经将自己置于了法网之下等候法律的处罚,这种对法律的漠视和侥幸应当引以为戒。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杨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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