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01 关于删帖主体
正规的网络删帖流程是经网络信息所涉及的利益当事人提出维权申请,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审核后,采用正规删帖流程,合法删除当事人申请权益保护的信息的行为。
删帖本身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一项内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显然,M先生并不具备实施删帖的资质。
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公司或个人因为从事有偿删帖而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非法经营罪。
02 关于非法经营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动系信息网络服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侵犯市场管理秩序是侵犯本罪的法益的客观表现。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3 法律分析
市场秩序具有公平、法定、自由等特质。是由参与人共同维护的一种经营秩序。因此,行为人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因此,若行为已经达到侵犯该罪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或实害结果时,可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里还应明确的是即便是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也并不会影响定罪,因为其同样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
本罪列举了三种典型的违反规定的情形,并通过兜底条款对其他未予明确表述的违反规定行为予以概括评价。则行为人具有违反行政许可、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经营行为具有违法性。本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有偿删帖行为系该兜底条款所规制的行为。
另外,通过公开渠道删帖路径,即通过平台投诉的方式有偿提供删帖服务,也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手段的风险。
在本罪的条文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对于行为人的经营数额或获利金额的详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本案例中,对于有着一份稳定工作的M先生来说,这个外快存在的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太大,即使涉案金额未达到本罪的立案标准,也有可能面临其他处罚,必然会给其自身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04 小结
本文仅从一般地、常见的有偿删帖行为进行分析,但并不代表着有偿删帖行为只涉嫌非法经营罪,例如,网络黑客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技术,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而实施的有偿删帖行为,则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网络服务的经营者,通过后台直接删帖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贪污贿赂类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
在此以较为常见的有偿删帖行为为引,并认为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 有偿删帖行为扰乱正常网络生态,人为的删帖等舆论操控行为,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行为人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法律风险。
与此相对应的是,面临负面或不实网络信息,也可以通过合法、低成本的方式维护权益,例如与信息发布者进行正确沟通,要求其主动删除不实信息。
还可以依照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规定,对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除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外,被侵权人还有权要求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承担删除、撤贴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戴晓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