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带之头盔来了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5月21日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这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佩戴安全头盔的地方政策
公安部的要求出来后,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地方的政策法规。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五) 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以江苏省的规定为例,不仅规定了个人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责任,对于外卖、快递等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主动为驾驶人员配备安全头盔。除江苏省外,浙江等地也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大方向一致,细节各有不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策法规通过并不一定立即就生效,江苏省上述条例5月份通过,但7月1日才正式生效,中间这段时期为过渡期,在过渡期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以引导教育为主,不宜适用尚未生效的地方法规进行处罚,这也符合公安部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要求。
二、电动自行车头盔的质量与价格
新的政策出台,必然造成安全头盔的需求量增大,供不应求的局面下,很可能造成头盔价格疯狂上涨及出现劣质产品等问题,对此,公安部也发布声明,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1.电动自行车头盔质量要求
适用对象不同,头盔类型也不同,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附件)第62项,适用国家标准GB811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但上述规定仅是针对摩托车头盔,而电动自行车头盔目前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
即便如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若因电动头盔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的,生产和销售者要承担违法责任。
2.电动自行车头盔价格
除质量外,有关部门对头盔的价格也进行严格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头盔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做好市场巡查和舆情监测,提醒告诫生产商、经销商等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
虽然电动自行车头盔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销售价格,但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佩戴安全头盔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主动落实!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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