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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等于“铁饭碗”吗?

怎样才能拥有一个铁饭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好了呀!无固定期限,不就意味着永不到期,直到退休嘛。真的是这样吗?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为常见,也就是约定了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何时终止并不确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可能很长,还可能很短,不是从一而终,也无需地老天荒。

二、订立条件

做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可以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前提下自愿订立,当然还有法定的应当订立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但条件(三)有例外情形:

1. 劳动者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

2. 劳动者有过错或过失;

3. 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

4. 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等。

在前述例外情形下,即使是第三次续订,也不属于法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后两种例外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不能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也就是N+1。

从上述订立的条件可知,当双方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约定终止期限,将自由掌握在自己手中。而用人单位不能主动提出,也不能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即提供约定了终止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会面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风险。

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这里的一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因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例说明:

员工小李2018年1月5日入职,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5日离职。虽然整个在职期间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小李支付二倍工资,但依据完全不同:

1.自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是因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劳动关系终止,是因为双方被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同样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工资的二倍。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因为未约定确定的终止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可以劳动者提出解除,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过失、过错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代表拿到了铁饭碗,用人单位也不必感觉有负担,从稳定用工,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角度看,劳动者安心工作,更加有归属感,称职的熟练的劳动者也会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用人单位减少招聘、用人的风险,使员工岗位更加稳定,也会大大节约人力资源成本。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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