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视丨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应该由谁担责?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5月14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卫视财经频道《首都经济报道》栏目采访,就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应该由谁担责?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十几年前曾出现的大头娃娃事件,尽管已渐行渐远,却仍是不少国人之痛。事发后,一批官员被问责,多名不法商人获刑。经过重拳整治,特别是制度化治理,近些年坑害婴幼儿的劣质奶粉已鲜见行走江湖。
可最近湖南再现大头娃娃。据报道,湖南郴州市永兴县有母婴店将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销售,导致多名幼儿患病,孩子出现湿疹、体重严重下降、不停拍头等异常情况。
5月13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责成湖南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进行彻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律师分析
一、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应该由谁担责
岳屾山律师认为,固体饮料是一种普通的食品,它不是婴幼儿的配方乳粉,更不是有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将固体饮料冒充成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的儿童涉嫌虚假宣传商品的特殊功能,属于消费欺诈行为,销售者将因此承担消费欺诈的责任。
另外,医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全可以分辨出这款蛋白固体饮料能否替代奶粉。目前还不知道是否有医生参与事件过程,如果存在着医生推荐购买的情况,那么医生需要和销售者共同承担责任。
二、打奶粉擦边球侵害消费者权益
岳屾山律师提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消费欺诈的行为,销售者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涉事企业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如果情节较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重的话甚至会构成犯罪。
如果明知道该产品不属于特医产品但仍然诱导消费者购买,并且将其作为特医食品给婴幼儿食用的,涉嫌构成《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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