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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视 | 快递涨价是否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5月11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卫视财经频道《首都经济报道》栏目采访,就快递涨价是否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5月8日,申通、圆通、百世等快递公司不约而同发布公告称,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局面向好,全国范围内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于5月6日零时恢复收费,为保障末端网点有序复产、完善客户体验,促进基层网点良性发展,将适当调整快递服务价格优惠幅度,具体价格变动请咨询对应网点。 那么几家快递联合涨价是否涉嫌价格垄断呢?

一、快递联合提价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岳屾山律师认为,快递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而不是政府指导价,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市场调节价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者定价除了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外,定价的基本依据应该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要关注涨价快递企业的成本是否提高。

另外,还应关注几家涨价的快递企业是否存在联合提价行为,如果为联合提价则涉嫌价格违法。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这几家快递企业同时调价,难免会让人怀疑其中是否会存在着相互串通的情况,这一点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关注和核实,以免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快递涨价是否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岳屾山律师认为,如果几家快递企业不是相互串通,上调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但也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毕竟快递费上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即使在平时网购中消费者不直接付快递费,快递费也已经加到商品的价格里了。

所以,正常涨价的市场行为需要合理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等,同时也要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给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能任性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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