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而今年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
为绿色未来而创新。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往往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也是常见的商标使用行为,那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哪些条款值得注意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法》中并未有专门的规定,而是由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自行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其中部分条款涉及到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及限制,值得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特别关注,具体如下: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包括商标的注册号、注册类别、许可使用的是图形还是文字。
此外,如果存在与许可商标相关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域名等,为了商标的有效使用,建议要求商标权人一并许可使用。
(二)
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及支付条款
商标许可费的数额,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博弈的结果。商标权人总是希望许可费越多越好,当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后的获益情况不确定时,商标权人往往希望一次性收取全部许可费用以便获得保障,但若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获益较多时,商标权人又希望许可费能与利润相挂钩。
实践中,商标许可费的数额计算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固定金额的许可费,此种方式较为简单直接,但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获益较多时,对商标权人则存在一定的损失;另一种是许可费按照被许可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如按照被许可人销售总额的2%支付许可费,此种方式虽然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但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作为商标权人,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保底营业额,如被许可人实际营业额未超过保底营业额的则按照该保底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许可费,超过的则按照实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许可费。
(三)
商品质量与使用监控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不佳,便会对商标本身产生负面的影响,从而降低消费者心中对该商标的认同感,因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商品质量监控条款尤为重要。
如商标权人可以约定其有权对被许可人生产或销售的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检,对发现不合格商品的,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撤除许可商标后作销毁处理。
(四)
许可期间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条款
现行法律规定中,对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创造的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近年来商标被许可后其商业价值显著增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轰动全国的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纠纷案件更是引起商标权人的进一步思考。因此,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面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满后若商标增值,被许可人应当获得一定的利益,若商标因被许可人经营不善而贬值,则被许可人应对商标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五)
合同终止后相关商品的处理条款
实践中存在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商品而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许可期内生产的库存商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商品,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商品,这种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投入资金、人力等生产商品,如果不能销售库存商品,将会带来巨大损失,销售库存商品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防止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约定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被许可人可以销售库存商品,同时对于销售数量也可以作出相应的限制,如可按照许可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如2个月)被许可人实际销售数量的平均值确定销售数量。
总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条款均涉及到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以上仅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提示,双方还应在许可商标时根据商标情况、使用范围等作出全面的约定,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律师进行审核,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