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股东间存在矛盾、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如符合了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条件,股东可据此要求解散公司;如不存在章程中约定的解散情形,则股东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那么实践中,在何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具体进行分析。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
1.相关司法判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沪01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一、
视臻公司已持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亦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及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两种具体情形,均属于判断公司是否出现股东僵局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视臻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徐聿、吴丽华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徐聿、吴丽华虽为持有视臻公司50%股份的股东,
但其股东权长期处于被剥夺的状态。由于视臻公司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徐聿、吴丽华并不能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徐聿作为视臻公司监事亦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解散视臻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506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2015年1月12日,被上诉人形成股东会决议,就股权转让、章程变更及经营范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8月,被上诉人提起针对上诉人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上述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权力决策机构不存在长期失灵的情况;再次,关于替代解决途径的可行性。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因此最终驳回了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2.司法解散相关问题分析
结合上述的判例,法院在审理公司司法解散案件时会秉持谨慎态度,重点审查公司是否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权力机构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即公司存在僵局。只有在公司出现前述僵局,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法院才会判令解散公司,否则,对于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将不予支持。例如,如下情形可能会被认为并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1)虽多年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并不存在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形。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司多年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但并非未召开股东会就属于经营管理困难。比如公司由大股东经营,没有重大事项发生,小股东也未提议召开股东会,法院可能会认定股东会的召开并不存在客观障碍,公司不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的情况。
(2)近期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就相关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例如在上述第二个案例中,2015年1月12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就股权转让、章程变更及经营范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结合公司近期也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等事宜,法院最终认为公司不存在权力决策机构长期失灵的情况,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
(3)主张公司存在亏损要求解散公司。例如在(2018)粤01民终15506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罗文胜(原告)起诉解散公司的原因之一为公司存在亏损情况,但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亏损不等同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原告仅仅以公司存在两年亏损为由主张正常经营的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理据不充分,最终并未支持原告诉请。
此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综上,作为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正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提供充分的证据,解散公司的诉请最终才可能会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