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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文章能否随意摘抄?

内容提要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自己作品,以此来评论新闻时事、表达学术观点,甚至是记录生活趣事。但微信公众号文章创作不易,抄袭却是轻而易举,作者辛辛苦苦熬夜写出来的文章,别人复制粘贴几分钟就能轻易完成一篇,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法律上又如何界定微信公众号文章的侵权?

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通常认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如果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符合上述定义,具备相关要件,就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二、法律上如何认定微信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抄袭?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文件中对抄袭这一概念进行了认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此外,该文件还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具体说明: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如果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微信公众号文章,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抄袭,但若对其进行修改后作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则认定侵权的难度较高。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通常会对两篇文章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考虑以下因素: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数量和重要程度、相似部分所占比例及相关受众对整体作品的看法等。

在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作者王某创作并于2018年11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凡小西上发表标题为《泪目|学渣儿子,妈妈相信你是来报恩的》的文章(以下简称原作品)。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原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后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我的儿子是学渣!这位硕士妈妈的话火了,看完太扎心》(以下简称侵权作品)涉嫌抄袭原作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经比对,侵权作品与原作品除标题有区别,篇首和篇尾添加了网友评论外,内容基本相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篇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XX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被侵权后,作者如何维权?

作者在发现文章被侵权后,应当首先做好证据的保全,因微信公众号文章容易被删除,建议采取公证等方式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做完证据保全后,作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可联系侵权人协商处理,双方可就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

2.若作者无法与侵权人取得联系或侵权人拒绝协商处理的,可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

3.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方式多种多样,作者可选择成本较低,适合自己的方式去维权。

正如曾经引起热议的闪送侵权事件,樱桃画报创始人易老板在发现闪送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文章侵犯樱桃画报著作权后,首先选择在其微信公众号下留言,未得到满意答复后,通过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指责闪送侵权行为。后闪送平台主动向樱桃画报后台发送私信,希望双方能对此事进行进一步沟通。最终易老板公开表明,已与闪送达成和解,闪送诚恳的沟通态度令此次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结语:

在此提醒各公众平台的运营者,需要转载或使用其他微信公众号文章时,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可在对方的公众号文章下留言申请转载,等对方给予了转载授权之后再进行操作,防止产生侵权纠纷。同时也要提醒各位作者,在发现文章被侵权时,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维权,切勿有过激行为,避免激化矛盾。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独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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