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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给付抚养费约定, 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刘某与博某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生有一子博小某。后因感情不合,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

该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博小某由刘某抚养,博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于每月12日前给付,如抚养费未按约定给付,则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博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但2012年11月开始便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刘某与博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博小某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一、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博小某要求被告博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意义

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设定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实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三、结语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方式免除,违反给付抚养费法定义务也不适用违约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马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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