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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播“一掷千金”,还能反悔吗?

打赏一时爽,一直打赏一直爽!冷静下来,一掷千金的冲动,反悔还来得及吗?网络直播现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受众,在观看的同时对主播进行打赏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巨额打赏后要求返还的案件也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粉丝要求返还打赏款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司法案例

1、案情介绍

(1)YY平台是由华多网络公司运营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俞彬华是在该直播平台注册的用户,刘奇琪是在该平台的直播发布者。

(2)兴戎公司是对直播发布者进行管理、培训、包装的机构。刘奇琪受兴戎公司管理。

(3)X直播间是使用YY账号139××××74822开通的,该YY账号在2017年4月前实名认证的用户是王子戎(此也为原告主张刘奇琪、王子戎等存在欺诈,要求返还打赏款的原因之一)。

(4)原告俞彬华自2017年2月开始观看刘奇琪的直播,至2017年4月,俞彬华在刘奇琪的直播间消费共计44294.28元,另开通公爵花费12000元、开通守护花费2997元。


2、原告诉请及理由

(1)原告诉请

判令撤销原告在被告华多网络公司X直播间的消费礼物合同;

判令被告华多网络公司退还原告在X直播间消费款项49291.28元,被告王子戎、兴戎公司、刘奇琪承担连带责任。

(2)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并非刘奇琪,被告购买了虚假粉丝伪造粉丝数量,并擅自取消原告的VP身份等,已构成欺诈。


3、法院认为:

(1)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原告俞彬华与华多网络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俞彬华通过华多网络公司提供的YY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俞彬华与刘奇琪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

刘奇琪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俞彬华是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奇琪表演的满意、赞赏,向刘奇琪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奇琪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原告俞彬华与兴戎公司、王子戎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2)被告是否具有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打赏是基于直播内容,在打赏时刘奇琪也未向其承诺永远不撤销VP身份,原告不存在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并且原告也未证明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费用。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为俞彬华与华多网络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刘奇琪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并且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还包含哪些?本文暂列举如下:

1、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纯获利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例如,《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听到的熊孩子打赏案,也就是本条列举的情形。在【(2019)苏04民终550号】一案中,吴某(2008年11月26日出生)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后,于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实施涉案行为时未满10周岁)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充值98122元(共充值143次,其中充值698元140次,充值198元2次,充值6元1次),并向数名主播打赏9万余元。后向法院起诉快手公司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法院认为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合同无效。但吴某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部分购币款。

2、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受欺诈胁迫签订合同或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也确实主张涉案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形,例如主张被告刘奇琪使用他人账号直播,违反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规定,存在欺诈。但法院认为原告对主播刘奇琪进行打赏基于的是直播内容并非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原告在打赏时并未因实名账号原因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实施了打赏行为,因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不构成欺诈。

但如在直播的过程中直播发布者谎称打赏后可以获得某种商品、奖品、福利等,而骗取用户进行打赏,则用户可主张构成欺诈。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也主张因为其属于2017年3月19日打赏礼物最多的人因此成为了涉案直播间的VP,根据双方约定该身份是不可撤销的,但刘奇琪擅自撤销其VP身份。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视频资料等,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在打赏时刘奇琪向其做出了赠送礼物换取永久VP的要约,原告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无依据。

但如直播平台公示的规则等中明确约定赠送礼物可取得永久VP,但打赏后未经打赏者同意其VP身份擅自被取消的,则打赏者可将公示的规则等作为证据,主张受赠人存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结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用户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其需举证证明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等事实,否则其诉请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因此,特提醒大家,观看直播注意保持冷静,切勿冲动,谨慎打赏。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王亚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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