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早已深入人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能很好的遵循。但是因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再平常不过的签字、盖章,想要顺利完成也并不容易。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员工可以居家办公,法院可以网络开庭,劳动合同是否能够在网络上以电子形式来订立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3月4日给出了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那么,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符合哪些要件?
一、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前提。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签订,以何种载体来体现,需要双方达成共识。
二、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要求的必备条款。
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是表现的载体不同,仍然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应当体现在电子劳动合同当中。
三、应当使用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电子签名法》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统一;能够清晰识别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的数据电文,可以视为满足原件形式的要求。
四、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当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的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储存、传递过程合法,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一方指定特定的电子劳动合同接收系统的,接收时间为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之时;未指定的,接收时间为电子劳动合同进入对方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电子劳动合同的发送地或接收地,以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为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采用可靠的生成、储存、传递以及鉴别发件人的方法,以保持数据电文内容的完整性,确保不存在任何一方私自改动的可能性,确保采用电子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能够合法生效。
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无纸化办公已被逐渐接受,了解并运用各类新的网络形态,云谈判、云签约,也许会成为下一个日常。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赵薇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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