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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认定规则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0日,A某依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提供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

该《提供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员会在某地进行仲裁。听证过程中,B公司及A某对双方通过中介平台发生借款关系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对于B公司是否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涉案《提供担保合同》存在争议。

诉讼中,A某为证明《提供担保合同》为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提交了《电子合同信息登记确认书》《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书》及电子合同平台获得的多家CA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授权其开展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业务的材料。

《报告书》之数据信息分析说明详细记载了B公司在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注册账户名、登录时间、登录IP、该份电子合同签署时间等信息,《报告书》之结论内容为该数据电文系采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数字签名技术签署,未被篡改,具有防篡改、防伪造和防抵赖的功能。

一、法院认为

A某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若B公司否认该证据,至少应提供可初步进行反驳的证据或合理怀疑的依据,而B公司除言语否认外,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对《电子合同信息登记确认书》及《报告书》提出任何有理据的异议,故对其否认签署电子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在网络平台签署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相对方经常以未签署为理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作为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需提交证据证明加盖在电子合同上印章确为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予以认证的电子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包含:(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可作为主张合同存在一方的证据。此时,如相对方无相反证据,相对方即便否认已签署合同,也很难被支持。

《电子签名法》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电子签名均需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如不能提交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出具的证书,也应尽力提交证据证实电子合同签署的全过程,提交包括相对方电子签名生成阶段的实名认证、签署电子合同身份核验、签署电子合同的细节信息(签署时间、地点等)、证明电子合同内容及形式自始至终保持完整及未被更改等材料。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周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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