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神节”不放假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1910年8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国际社会主义者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以每年的3月8日作为全世界妇女的斗争日。从此以后,三八妇女节就成为世界妇女争取权利、争取解放的节日。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妇女节,现在人们更多将这个节日称之为女神节。在这一天,除了红包、鲜花、礼品、大餐外,女神们可以享受到假期吗?如果不放假,还需要苦哈哈地坚守岗位,女神们能拿到加班费吗?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女性劳动者在妇女节当天享有半天假期。可见女神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假日。2002年2月12日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从前文规定来看,如果女神节赶上工作日,(标准工时下)用人单位要求女神们在8小时内正常工作,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但超过8小时安排加班的,需要依法按照不低于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费。2020年3月8日是周日,也就是休息日,按照劳社厅函[2000]18号文规定,今年的"女神节"如果单位安排周末加班,(标准工时下)女神们是可以要求补休的,没有安排补休,那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200%的加班费啦!
法律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史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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