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切莫“没事找事”
案例介绍
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当路过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口时,刘某某要求赵某某别在门口聚集了,现在疫情这么严重,回家吧。
赵某某对劝解不满,遂借故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粉刷其家外墙(当时赵某某外出打工,其父母同意,且此前赵某某未提及过此事),以要求恢复原貌为由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
2月2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其家人及亲戚和在场的村干部进行劝解,但赵某某情绪激动,一直用尖刀抵住颈部扬言自杀,并让所有人不得进入村委会办公室。9时许,在固城镇政府开会的刘某某得知消息后随即到镇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一起赶到村委会。
公安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情绪更加激动,继续用尖刀抵住颈部威胁自杀。下午13时许,隆尧县公安局特警赶到现场增援,在与赵某某交谈试图逐步接近时,赵某某扔掉尖刀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弹震天雷,当即被公安特警果断制服。其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
2月2日,隆尧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月5日下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月1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2日,隆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律分析
所谓寻衅滋事,即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可以通俗地理解为没事找事,是扰乱公共秩序的一类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行为情节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可能视情况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中的赵某某对村干部依法执行防疫工作时劝解其不要在公共场所聚集聊天的行为产生不满,借故生非与村干部争执,后被家人劝阻。不料其仍不知悔改,于第二天携带尖刀和烟花弹到村委会闹事,并扬言要自杀,哄闹持续数小时,严重扰乱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某最终也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2020年1月中下旬至今,新冠肺炎疫情严峻,防疫工作也在紧张开展。一方面,为了防止疫情持续扩散,大家都积极响应号召,不聚集、不出门、少出门、不乱跑。但是久而久之,有些人难免在家憋得郁闷,心情也可能会稍显急躁,这是人之常情,但却并不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理由。这场防疫狙击战不是医护人员的战斗、不是科学家的战斗,是我们每个人的战斗,是切实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安危的硬仗。
另一方面,通过新闻报道我们也看到,目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执法不当的行为,例如打砸私人财物、对未戴口罩的人员推搡打骂等。我们必须强调,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必须依法依规,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突破法治的底线,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意见》(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于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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