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所讨论的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履行、费用支付、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方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并非旅游签证。
【作用及特征】
工程签证就是对工程合同的变更及确认的补充协议,只有经承、发包双方签署生效后才会产生约束力。双方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如下: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与工程索赔不同,一般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变更等事实。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实践中比较常用的签证类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对现场签证有明确的规定。现场签证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和指令,提交签证报告后经发包人确认的补充协议。
发包人要求的内容主要是发包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需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的指令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含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应于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日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结语】
鉴于工程的复杂与多变性,工程签证是变更工程合同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建议承、发包双方强化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的有效性。
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的意识,签证作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应当及时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承包方,涉及工程施工的,应于签署工程签证后再进行施工;
2、建立严格的资料保管制度,避免签证丢失导致无法依此结算;
3、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不该签乱签、该赔不赔的情况。
4、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保证签证签署流程合法合规,签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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