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企业无法复工,市场萎靡,企业不仅要面对惨淡的经营状况,还要承担与往日相同的经营成本,众多中小企业在疫情之下难以为继。为渡过难关,部分企业欲采取降薪的方式节约成本,但又担心引起纠纷,得不偿失。那么,企业能否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呢?应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呢?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降薪吗?
人社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该通知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同样明确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贯彻人社部的前述精神,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综合前述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可知,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来渡过难关。
二、怎样降薪才合法?
(一)根据前述人社部和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企业降薪的前提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如何与劳动者协商?
与劳动者协商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协商应采用民主程序进行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降低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切身相关,企业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的方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2)集体协商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对于规模较大、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也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就降薪事宜进行协商。
(3)企业规章制度中对民主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也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2、协商内容应注意合理性
2020年2月17日,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联发布《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作提示》,明确在此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三大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灵活实效原则,即鼓励劳资双方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灵活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
合理性具体的内容暂无明确规定或操作指南,笔者认为,考察降低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应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降薪以及降薪的幅度,避免随意降薪。例如,疫情防控期间,因需要避免人员聚集,餐饮、旅游、娱乐场所等受到较大的影响,即使劳动者全部复工,也无法避免经营惨淡的状况,此类企业降低劳动报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区分不同的工作岗位,以及不同劳动者的复工情况,确定减薪的幅度,避免一刀切。例如,销售岗位的劳动者通常基本工资较低,每月收入大部分是销售提成,而行政人员通常是领取每月的固定工资,如果销售人员和行政人员统一进行降薪30%,则销售人员的工资可能会过低;
(3)兼顾劳动者利益,考虑劳动者的现实困难,在协商过程中,对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考虑;
(4)降低劳动报酬后的工资金额,仅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5)降低劳动报酬后的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达不成一致怎么办?
企业应提前评估自身的经营状况,制作疫情期间企业的财务报表等书面文件,用于说明企业处境,在与劳动者协商时,劳动者会更加容易理解企业的处境和难处。
如果企业经营确有困难,并提出具备一定合理性的降薪方案,但劳动者拒绝协商或坚持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履行的,企业可寻求人社部门从中协调解决。
综上,在防控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降薪的方式降低成本,但应注意履行前述的民主程序,提出合理合法的降薪方案。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共商共谅,通过协商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共同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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