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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之下的呼吸自由——与口罩相关的刑事责任分析

2020年初,一场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大规模传染性肺炎在武汉悄无声息的爆发,仅一周时间疫情便笼罩全国,一场浩浩荡荡的战疫就此打响。受其影响,医疗防护用品成为年初最抢手的商品。其中炒的最火热的,自然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保障每个人呼吸自由的重要工具口罩。

就工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医用口罩的总体产能虽然可达每日2000万只,但在巨大的社会需求面前,还是存在一罩难求的局面,这自然使部分人打起了借口罩发财的歪主意,在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下面让我们结合《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起细数疫情期间由口罩引发的刑事犯罪。


一、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有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就此事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

律师分析:
疫情期间,恶意哄抬口罩价格并销售获利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除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外,更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20年2月6日发布的《意见》中进一步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即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义乌市公安局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口罩具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要根据所涉及口罩的种类来进行判断。

生产、销售的劣质口罩不属于医疗防护用品范畴的,如普通纺织类纱布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其行为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销售的行为,金额达到五万元,也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
情节标准 刑罚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范围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口罩是否达到标准具体应当参考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予以认定。同时,消费者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自己买到的口罩真伪及是否属于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量刑
情节标准 刑罚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1月29日广州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从荔湾区国览医疗器械城内某档口购买价值23万元的口罩可能为侵权假冒产品。荔湾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初步研判该案为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随后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联系3M商标权利人中国总部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及时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现该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律师分析: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销售的口罩不论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只要是存在明知假冒并销售的行为并达到相关数额,即可定罪。
目前各地线下药店和淘宝、京东等线上平台都普遍存在口罩断货情况,因而推动了朋友圈微商带货的热潮。此种途径更应当注意销售的口罩是否是符合标准的产品及是否存在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却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

战疫之下,面对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应留存好证据积极举报,切勿因冷漠助长黑心商家的嚣张气焰。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更应该坚守道德标准,不贪歪财,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愿疫情早日被消灭,大家可以放心的摘掉口罩,重获呼吸自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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