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一)普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患病构成工伤的共有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规定的患职业病的情形;第二种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并非职业病,亦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因此,显然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而突发疾病构成工伤需要满足死亡或者从首次就诊起算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若未达到上述条件,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是否系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难以认定,缺乏实操性。
新冠肺炎可能通过直接传播、接触传播、气溶胶传播等多种方式传播,具体来说,飞沫、接触物品等均有可能感染,加上此次新冠肺炎的潜伏期长,想要断定员工系在上班期间或者因工作而感染非常困难,缺乏实操性。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通知的适用人员范围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且需满足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条件。
综上,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一般职员复工后感染新冠肺炎的,通常是不构成工伤的。员工因此就诊产生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予以保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乔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