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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用工常见误区(北京地区)

内容提要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2020年的春节变得尤为特殊。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延长春节假期以后,各地也随着疫情的发展纷纷发布了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就北京地区来说,先后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等通知,就春节假期过后的用工问题进行了规定。

那么,北京地区的复工究竟从什么时间开始?单位应当如何发放工资?在家办公、看护假期又当如何安排呢?通过总结整理最近一段期间的咨询,律师发现很多单位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都存在不少误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1:2020年春节假期是否延长到实际复工之日?

错?

最近关于假期余额已充值的消息刷爆各大平台,大致意思是,春节假期余额从7天充值到10天、又继续充值到17天,部分地区和公司可能还将继续充值……。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到实际复工之日的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自2月3日起,即进入工作日。

就北京地区来说,从2月3日到实际复工之日起的这段时间,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在家办公、继续安排年休假、协商一致待岗等等(上海等个别地区将2月3日至2月9日界定为休息日),总而言之,不再属于春节假期,即便个别地区又有延迟,亦应当认定为系受到疫情影响而给予的特殊假期。

因此,2020年的春节假期指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共计10天。此后至实际复工之日起,根据各地政策的不同予以执行,即便继续休息,亦不应界定为春节假期。

误区2:春节假期过后,北京地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不得安排员工复工?

错?

1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单位2月9日前上班以外,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根据上述通知,(1)安排员工在家上班也是复工;(2)安排职工在家上班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如企业确实没有条件安排的,可以复工,但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因此,北京地区的复工时间严格来说应为2月3日,但对于复工的形式应当优先安排在家办公,实在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误区3:员工申请2月3日至9日在家办公,单位必须同意?

错?

如上所述,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员工的具体岗位,判断是否具备条件,由企业就用工进行具体安排,并非由员工的主观意愿决定。如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比如维修工人、商场服务人员等,必须现场办公的岗位,则不能要求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在家办公,单位从客观上来说也无法予以安排。

误区4:单位安排员工2月3日至9日在家办公,应当支付加班费?

?不应当

根据北京地区的政策,2月3日起本身即属于工作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因此,在家办公期间企业正常支付工资即可。2月8日和9日为休息日,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家正常办公的,则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针对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经审批执行特殊工时的除外;上海等个别地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当然,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或者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作时间明显减少的,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薪资。

误区5:北京地区规定了看护假,单位可以酌情不予安排?看护假期间的员工单位是否不得安排工作?怎么发放工资?这对于没有子女的员工是否不公平?如何避免部分员工家中原本有老人照顾孩子,但要求休看护假、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不完全是

(1)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当安排职工看护假:北京地区确实出台了看护假的政策,根据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教委于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在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期间,每户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申请看护假的,单位应当安排。

(2)看护假期间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3)看护假期的工资待遇正常发放:对于看护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4)企业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避免不公平或者钻空子的情形出现:不少企业提出,给予部分员工看护假可能会导致正常上班的员工感觉不公平,甚至出现部分职工钻空子恶意要求休假的情况,给单位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上述问题如何解决?怎样给员工一个合理答复?

在看护假政策发布后3天,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该措施第10条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即出来混,总是要还的,除非因特殊情形必须休假的职工以外,还是不要想着可以钻空子享受额外的带薪假期了。

但目前关于如何调剂使用、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适用于哪类人员尚无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单位随意调剂、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人是否适用、因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返岗的人员是否适用、是否单位发布通知即可、是不是要履行与职代会或者工会协商的民主程序等实操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还需等待进一步的政策或者解读。

误区6:单位有权通知员工停工待岗,自待岗之日起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不完全正确

(1)并非所有的单位都可通知员工待岗,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待岗,需要结合单位是否因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或者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予以判断:

因受疫情影响,确实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停工停产的企业(如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长时间无法返岗的员工,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并就待岗期间的待遇进行协商,北京地区一般来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并非自待岗之日起只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误区7:职工并无受到强制措施限制无法返京的情形;或者并无从疫情严重地区返京必须隔离14天的情形,自行要求居家隔离14天的;或者以没有口罩等防护用品为由主张无法上班的,单位可以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建议单位谨慎操作

鉴于旷工一般是员工存在着明显主观恶意的违纪行为,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员工并非故意违反单位的考勤纪律,而是出于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护工作的考虑,一律按照旷工处理不甚妥当。因此,除非是员工显然具备返岗条件但拒不到岗上班的,否则,不建议单位贸然以旷工进行处理,建议双方就此进行充分协商,通过年休假、事假、待岗等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是律师结合最近的咨询整理总结的部分用工误区,当然,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复工,各种用工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我所公众号,或者拨打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就疫情相关的问题与我们进行沟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乔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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