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辩论综艺节目《奇葩说》提出的问题。
在《奇葩说》的舞台上,针对这道辩题,辩手们从分手后能否好好道别,谈到是不是能够坦然对前任送出一份祝福,在短短的几分钟内进行辩论,神仙打架,好看。
辩手胡老师一个观点很有趣,她说:分手后当然不该要钱,你们在恋爱期间,这些钱都是赠与,赠与之后无法把钱再要回来了。
乍一听是这么回事儿,恋爱期间两个人出去吃个饭,看个电影,互相送个礼物,都还是两个人因为处在甜美的恋爱中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想要跟这个人共度一段美好的时间,所以花钱购买了礼物,并把这个礼物送给这个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再要回来的可能,也没有要回来的必要。想想看每送出一个礼物,都表示,亲爱的,我的礼物是只送给现在是我对象的你,不然我可要收回来的哦。这样的话,无论以什么方式说出来,就算今晚的月色再怎么美,也挽救不了已经塌了的形象了。
但是,如果是已经到了结婚论嫁的阶段,并且购买的礼物是钻戒之类,有代表意义的物品呢?要,就怕见面红着脸,更怕见面红着眼;不要,看看花呗账单银行存款,心里凉了大半截儿。加上心里还是犯嘀咕,在一起的时候,不分什么你的我的,不在一起之后,能不能算清楚,怎么算清楚?
首先来看看法律怎么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如果赠与人已经交付了赠与财产,是没有办法反悔,要回赠与财产的。
那赠与完全无法要回?也不一定。如该赠与属于彩礼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直接说出这个礼物是彩礼是不是太赤裸裸?
关于那些没有说出来的话,有法院观点这样认为:在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所购买的衣物、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且价值较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当再主张予以返还。而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62号】
也有的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所相互给付的财产是否构成赠与,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给付相关财产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因素确认。在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基于双方感情方面的因素,双方互赠一定的财产系属正常,但该赠与通常与双方的收入水平相适应。【(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908号】
综合上面的分析,以及法院的观点,恋爱期间的财产和礼物,并不能全部当做当然的赠与。今晚月色真美,是隐赧的示爱,但可千万别让它成为了冲动赠礼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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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刘皓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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