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束昱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高价购买产品,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收取传销资金,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将择期宣判。自今年1月份权健实际控制人束昱辉等1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起,名噪一时的权健帝国轰然倒塌。
然而,权健虽亡但传销依旧猖狂。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开展传销活动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跨省跨域式传销明显增多,如何认定传销,如何防范传销,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对传销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一、传销行为的种类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种类经总结归纳,具体为以下情形: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实践中,传销行为通常由上述多种情形构成,但相同点都在于以发展下线为目的,形成多层人际网络结构(通常为三层以上),层级之间存在利益往来规则。
二、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是一种合法销售行为,也是一种特有的营销模式。目前在我国,合法直销仅限于单层次销售,且销售人员仅可依靠销售产品而获得报酬。同时,合法直销的条件限制极为严格,对资格审批及销售产品的来源有诸多要求。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是否有高额的入门费用和明显的层级
直销的加盟门槛较低,不像传统的连锁加盟一样需要固定数额的加盟费用并承担亏损风险。直销的层级观念淡薄,内部没有明确的上下线层级与利益往来关系。与此相反,传销组织通常要求加入者首先缴纳一笔数额较高的费用,名为会员费或经营备货费用,且此项费用日后不予退还。有的传销组织虽然声明加入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是在后续加盟经营中,会以各种形式要求加盟者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或购买公司销售的商品以换取内部职位、等级。其次,传销内部层级鲜明,上下线网络构成清晰,且层级之间存在着利益流动,不同层级和内部职位有不同的分红比例。
2、报酬构成与来源不同
《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仅可以依靠销售产品而获得报酬,即直销人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传销人员的报酬有多条途径。一方面,传销组织中的人员可以通过销售产品获利;另一方面,传销人员更主要的报酬来源为发展下线所获得的返利;依据发展人数确定职位等级后在团队中的分成;以及对其下线销售获利后进行的抽成。
3、企业是否以销售为营利核心
直销因其特殊的营销模式,以销售产品提取佣金为核心,销售产品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和重点,其产品也为货真价实的商品。传销则有所不同,营利核心来源于人,即顶着销售的帽子,实际是以发展下线、成立组织层级网络,以各层级之间的利益往来为营利核心。传销组织所销售的商品大部分为价格远高于实际价值的产品,其销售的商品种类也极为单一。当下传销的案例中还存在大量不以实物销售进行的传销,即通过虚拟货币传销、金融投资产品传销、国家特殊工程传销等。
三、当下社会防范传销的建议
当下的传销行为出现了形式多样化、群体年轻化等显著特点。传销的形式可划分为金融产品类、招商加盟类、保健品传销、虚拟货币传销等数十种,并借助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宣传、组织管理和发展下线。防范传销最主要的一点在于抵制高额利益诱惑。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往往借助人性中的贪欲和受害者本身求财迫切的心理,将其项目伪装成合法活动进行夸大宣传,并承诺在短时间内使受害者在不进行较大付出的情况下,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必须明确,赚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任何合法途径和手段都不会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财富积累,不要对金钱和获利存在错误认识。
其次,要防范杀熟行为。大部分传销人员兼具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双重身份,绝大多数传销人员开始都是被蒙骗而加入传销组织的,但是为了挽回损失或者提高组织地位获取更大比例的分成收益,这些人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演变为实施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身边的亲戚朋友如陷入传销,应立即通过报警等方式帮助其脱离传销组织,切勿在其鼓动之下轻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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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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