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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冷暴力”说不

我国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层面对家庭暴力说不,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等权益进行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家庭成员之间精神侵害的违法性,将通常理解的冷暴力纳入反家暴的保护范畴。

一般来讲,冷暴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漠不关心;

2、拒绝语言交流;

3、冷嘲热讽、恶语中伤、言语威胁攻击;

4、拒绝性生活或以此为交换手段;

5、对家事不闻不问。

就身体暴力而言,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施暴者与受虐者往往成对出现,才会导致暴力行为的经常性与持久性:施暴者施暴后通常会忏悔道歉,甚至痛哭流涕,自残谢罪;受虐方会原谅,相信对方会悔改,直至逐渐接受,在对方发怒时,陷入恐惧,期待被殴打,知道必然有此一劫,不如速战速决。其特征与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相仿。2014年,上海崇明妇女施某不堪忍受长期家暴锤杀丈夫案,法院便采纳了妇联组织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意见,对施某减轻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而冷暴力与殴打、残害等暴力行为同样具有成瘾性,一旦产生又未被有效阻止的话,就可能频繁发生。因其不见血腥也无显性伤痕,是隐性暴力,因此当事人自己往往也意识不到其对身心造成的严重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8年3月编写的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北京市三中院也表示,认定家暴应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后果作为必备要件。

因此,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未明确将经济控制列入家暴范围,但实施经济控制,受害人在经济上的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摧毁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认同感,背负巨大精神压力,造成精神侵害,则可以认定为家庭冷暴力。

据全国妇联2016年的统计,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这一数字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正在逐年下降。而冷暴力,成为新型家暴模式,表现出形式的多样化与的手段的隐蔽性,应该引起重视,加强防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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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薇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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