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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见问题思考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近几年来随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将列举一些关于本罪的常见问题。


一、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可以依照本罪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拒不执行调解书能否入罪的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中就进行过说明,当时最高院的意见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作出了解释。本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其二是债权人申请执行调解书后,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拒不执行的对象是调解书本身,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相关解释,此时拒执调解书不能依照本罪规定定罪。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未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此情况也不能入罪。如(2017)宁05刑再1号胡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审案件中,再审法院即中卫市中院认为,本案调解书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并没有依据该调解书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定。因此本案调解书不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范畴。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胡某甲拒不执行涉案调解书的行为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予以更正。

但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后,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相关裁定,此时债务人拒执调解书就转化为拒执法院裁定,则可以依照本罪规定定罪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以下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二、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另外,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三、本罪主体是否仅为被执行人?

早在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就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均被列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除被执行人外,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另外,无执行法院裁判规定义务的案外人,也有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如(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49号刑事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张某、廖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马某表明了执法身份、出具了相关的证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马某配合法院工作人员执行相关判决。但马某以被强制执行人不在场为由,拒绝协助执行相关判决,并将法院文书当场撕毁、恐吓执行工作人员。马某虽无执行法院裁判规定的义务,但作为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帮助当事人阻碍执行,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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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邱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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